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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13”事故调查报告公示

时间 : 2024-02-18 15:07 作者: 新闻中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了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13”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数据显示,2023年7月13日16时25分许,由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嘉峪关市迎宾路小学教学楼改扩建项目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一名作业人员从模板支撑架坠落至楼层板面构造柱钢筋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为嘉峪关市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晓伟、项目负责人张芳),实施工程单位为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永兵、项目负责人杨骁),监理单位为嘉峪关市宏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君、总监理工程师:刘盛霞)。

  事故调查组通过全面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解决的建议以及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整改建议。

  经现场勘查,事发部位位于嘉峪关市迎宾路小学教学楼①-⑱/R-U轴线二层顶板西侧模板支撑架、8轴线和T轴线相交处构造柱位置。

  针对事故原因,调查报告表示:张永超在进行模板找平作业过程中,从未铺设脚手板的架空模板支架上跌落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和人员失管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作为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相关规范标准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学习,安全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有效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致使从业人员安全与防范意识薄弱,在作业前未能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辨识,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治现场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存在盲区。

  2. 嘉峪关市宏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未严格审查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环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进行隐患排查检查并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或停工,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任不到位。

  针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调查报告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认定下列单位及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学习,在作业前未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辨识,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相关规范标准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有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状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未及时排查出施工作业区域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张永超,身份证号:512***********4610,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模板支设违反操作规程施工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2.党永兵,身份证号:622***********1417,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霍帅帅,身份证号:612***********3419,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分管公司在建项目工程,负责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杨骁,身份证号:620***********0617,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迎宾路小学教学楼改扩建工程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对项目部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建议市住建局提请甘肃省住建厅依法暂停或者吊销杨骁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5.赵俊阳,身份证号:411***********1531,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迎宾路小学教学楼改扩建项目工程安全负责人;陈永鹤,身份证号:321***********8416,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迎宾路小学教学楼改扩建项目工程专职安全员。履行安全员工作职责不到位,对现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力,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工作失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及《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建议市住建局提请甘肃省住建厅依法暂停或者吊销赵俊阳、陈永鹤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6.刘盛霞,身份证号:620***********0248,嘉峪关市宏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迎宾路小学教学楼改扩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作为该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仔细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建议市住建局提请甘肃省住建厅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刘盛霞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另外,调查报告提出,嘉峪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峪关市宏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狠抓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